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财税[2001]157号 2001-09-10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条款废止。
一、[条款废止]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9月10日 发件人: 林志荣 发件时间: 2015-08-12 22:35:51 主题: 财税【2007】 第 102号 内容: 领导好!关于财税【2007】 第 102号被普遍应用来解释单位与普通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认为是不妥的。 该号文说的是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这与普通员工被限制择业范围的补偿金是完全不同的。相反后者与离职补偿金一样应参照国税发【1999】 178号,及财税【2001】57号文[税屋提示:实际为财税〔2001〕157号],对3倍年平均工资内的补偿予以免除个税。 谢谢,盼复! 是否网上公开: 同意 税务机关办理情况或答复内容: 如果是出于竞争限制性质的补偿,那么应参照财税【2007】 102号规定,按照偶然所得计征税款,如果是因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因非正常失业,为弥补再次就业前的生活支出而予以的补偿,则按照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处理(请注意:合同到期所领取的补偿金不能按照解除劳动一次性补偿金处理,而应按月份工薪所得计征税款)。 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可以按照上述原则,分清补偿金的性质和用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将上述内容电话与林志荣先生进行了沟通。 回复时间: 2015-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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